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当学习权益,保证教学质量,减少与避免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教学事故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以此教育警示当事人和他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界定、分类及等级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我院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或教学保障等各环节中因相关人过错或过失,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四大类别,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第一类课堂教学
Ⅰ级
1.在教学及教学资源中散布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的言论和内容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较轻微。
2.在教学中,有不文明举动,或出现体罚、辱骂、殴打学生及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较轻微。
3.教师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准,擅自调课或调整教学活动(变动时间、地点、形式等),造成学生无法按时上课或参加教学活动。
4.教师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准,擅自缺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或擅自停止教学活动、请人代替教学活动达2学时(教学活动按1学时=40分钟的标准计算)及以下。
5.教师上课或组织教学活动(含网上课程辅导、答疑等)迟到、提前结束或擅自离岗达10分钟及以内。
6.未经论证和审批同意,授课不按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内容进行,或网上课程辅导不按学期初确定的专题进行使课程学时数减少或变更内容达1/4。
7.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未上传网上教学资源和活动,未提交教学进度表或教学检查材料,经批评教育后再犯。
8.教师上课备课不充分,不带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中使用通讯工具或做与教学无关之事,经批评教育后再犯。
9.课程综合实训、毕业成果展示等指导教师未按规定认真指导、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毕业成果、造假、剽窃明知不管的;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或自开课程不按学校规定审核、验收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对有作业要求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且造成不良影响。
11.外出实习带队教师安全纪律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产生不良后果且情节轻微。
Ⅱ级
1.在教学及教学资源中散布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的言论和内容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较严重。
2.在教学中,有不文明举动,或出现体罚、辱骂、殴打学生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较严重。
3.教师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准,擅自缺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或擅自停止教学活动、请人代替教学活动达3学时(教学活动按1学时=40分钟的标准计算)及以上,5学时及以下。
4.教师上课或组织教学活动(含网上课程辅导、答疑等)迟到、提前结束或擅自离岗达10分钟以上。
5.未经论证和审批同意,授课不按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内容进行,或网上课程辅导不按学期初确定的专题进行使课程学时数减少或变更内容达1/3。
6.对有作业要求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且大面积影响到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7.外出实习带队教师安全纪律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产生不良后果且情节严重。
8.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信工具、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Ⅲ级
1.在教学及教学资源中散布传播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的言论和内容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非常恶劣。
2.在教学中,有不文明举动,或出现体罚、辱骂、殴打学生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非常恶劣。
3.教师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准,擅自缺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或擅自停止教学活动、请人代替教学活动达6学时(教学活动按1学时=40分钟的标准计算)及以上。
4.未经论证和审批同意,授课不按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内容进行,或网上课程辅导不按学期初确定的专题进行使课程学时数减少或变更内容达1/2。
5.外出实习带队教师安全纪律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产生不良后果且情节非常恶劣。
6.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或不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或不执行教学安排。
7.教师上课不备课,无教案或授课提纲,授课大部分时间念教材或教学内容严重混乱、错误较多或发生原则性错误,教学效果差。
第二类实践教学
Ⅰ级
1.因管理人员疏忽,未打开或延迟打开实验室和投影室而影响正常上课,或未按时按计划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实验仪器设备、实训材料等而影响实训课正常进行。
2.接报教室、实训室等教学设施维修,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开展且造成较严重影响。
3.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当或上课教师使用不当导致设备丢失或损坏且情节较轻微。
4.实践课备课没有对实践目的、实践要求、实践内容及实践步骤。
5.学生动手实践之前,任课教师没有对学生讲解本次实践的目的、要求、内容及操作步骤。
6.实践课上课期间,任课教师坐在讲台,对学生实践不闻不问,或没有来回走动查看学生实践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指导。
7.实践课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对学生的实践成果进行收集存档,以备检查。
Ⅱ级
1.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受损或学生受伤。
2.未经学校批准或未经教务处安排,管理人员擅自为校外培训机构打开教室或实训室用于其开展活动的。
3.任课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或者随意给定实习、实验成绩,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4.进行课程实践和课程综合实训时,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不按规定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致使学生的实训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或指导教师随意给定学生实训成绩。
5.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课程实践或课程综合实训成绩及相关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6.教师在实训课程上课期间没有具体实训项目,造成学生玩耍的。
第三类考试(含重考、重修)
Ⅰ级
1.由于印制或领取试卷不及时,或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试卷严重短缺而导致考试推迟15分钟及以上进行。
2.命题人员经催促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试题出现严重错误,或不同卷之间试题内容相同率超过30%。
3.命题、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泄密,处理及时且未造成较严重后果。
4.命题、制卷、考试报考或考试安排工作中出现差错,而未能在考试前改正,而导致学生(或课程)个别或少数(5人或5门以下)无法正常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5.监考教师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准,擅自请人代为监考或擅自代别人监考。
6.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及以上或多次(包括2次)迟到15分钟以下。
7.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监考期间,擅离考场,经批评教育后再犯。
8.监考教师未按规定参加考前培训和纪律教育,或组织清场不彻底,或擅自允许未带有效证件的学生参加考试,经批评教育后再犯。
9.主考、巡考、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发现考场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或考场失控未及时制止,或故意隐瞒不报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0.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造成试卷及答题纸丢失。
11.教师未按评分标准与阅卷规范阅卷。
12.考试(含补考)后经催促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经批评教育后再犯。或者成绩报送后,未办理成绩更改正常审批手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Ⅱ级
1.由于印制或领取试卷不及时,或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试卷严重短缺而导致考试延期。
2.命题、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泄密,处理及时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4.命题、制卷、考试报考或考试安排工作中出现差错,而未能在考试前改正,而导致学生(或课程)大面积(5人或5门及以上)无法正常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5.监考教师缺席。
6.教师非因学校认可的特殊原因不按评阅时间要求进行阅卷或漏阅试卷,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成绩发布的。或教师遗失试卷及答题纸。
7.教师在成绩公布后又随意更改成绩,严重影响成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8.考试评分结束后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造成试卷丢失而不能提供考生试卷备查。
Ⅲ级
1.命题、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或因工作失误导致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出现试卷丢失,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2.命题、制卷、考试报考或考试安排工作中出现差错,而未能在考试前改正,而导致全部学生(或课程)无法正常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或因某些考试的特殊性,严重损害学生利益,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阅卷评分过程中随意加分、减分,或徇私情随意给分。
第四类教学管理
Ⅰ级
1.未经论证和审批,教学管理人员擅自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却未能在接报15分钟之内妥善解决。
2.调课通知不到位或通知错误,导致教师缺课或学生空等,未能在15分钟内妥善解决。
3.教学管理人员考试安排中错漏排考试课程或错漏排考试班级,未及时有效补救处理。
4.因教学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做好教材征订工作,出现重订、漏订、错订等问题。虽补救较及时,但仍造成一定影响的。
5.因工作疏忽或维护不当导致教学教务信息化数据错误、丢失或损坏,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对学校下达的通知或文件传达及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6.发现教学事故后,调查人员或相关部门领导故意隐瞒教学事故或拖延不报。
7.教学管理人员对学生成绩汇总、登载不及时,或出现汇总、登载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Ⅱ级
1.教学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影响执行计划的编制、教材征订及排课等。
2.教学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出课程表(含教学活动安排表),或未及时发放教师任课通知,造成学期初教师缺课。
3.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课程教学或考试停止或考试改期。
4.学籍审查不认真,漏发、错发学生毕业证书:但补救不及时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5.因教学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做好教材征订工作,出现重订、漏订、错订等问题。但在开学两周后以上问题仍未得到补救和解决的。
6.教学事故调查期间,采取各种不当手段,故意影响或严重阻碍教学事故调查工作。
7.管理人员登录学生成绩有误,造成学生未能按时补考、重修或不能按时毕业。
8.管理人员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造成学生不能按时毕业,学生反映强烈。
9.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私自涂改学生的成绩或学籍或出据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
Ⅲ级
1.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随意更改调整教学计划。
2.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故意给不应获得证书的学生发放证书。
3.管理人员未将相关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等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4.管理人员因主观原因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数据,给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5.管理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教材大量丢失或损毁。
6.教师和教材管理人员为谋取私利,为学生订购、推销或变相推销辅助材料、书籍和各类商品等行为的。
二、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的认定,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教学事故的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及上报工作。
2.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发生或接到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组织核实。
3.由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写出检查报所在单位,教学事故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在两天内填写《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审查。
4.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处理报学院审定)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部门(责任人所在部门、人事处、财务处),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教务处监督处理过程和结果。
5.教学事故处理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意见书后一周内可向教务处书面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6.教务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2-3进行处理。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扣发当月工资20元,并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
2.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第二次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3.对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当月工资50元,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
4.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5.对重大教学事故者,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扣发当月工资80元,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两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附则
1.以上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种类依照相关条例、视情节轻重以及责任人主客观因素予以认定并酌情处理。
2.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为外聘教师或管理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教学事故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相应课时津贴或工资、辞退等处理意见。
3.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4.相关部门必须及时、认真调查处理教学事故,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5.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事故处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