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师函〔2014〕94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4年下半年社会人员 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重庆市201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条件、程序及科目 1.考试对象。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不包括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应、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