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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强调学籍管理规定的注意事项

2017-12-20
办公室

各二级学院:

   为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现将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学习相关纪律强调如下: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学期课程教学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零分”,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等字样,并于考试前一周由各二级学院公示,公示结束后报教务处备案。

2、凡因病或其他紧急事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履行相关请假手续,考前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含平时成绩)。

3、无故缺考者为旷考(包含不提交毕业设计作品), 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本次考试以“零分”记等,均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登记成绩时,应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4、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查分的,在考后一周内(期末考试的查分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统一报教务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超过规定期限,试卷封存,不再受理查分。

5、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下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必须实行重修。重修课的考试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3-4周内进行,同一门课程最多参加重修两次。课程重修对象包括学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必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集中设置的实验实训课和课程设计等实践课程不合格者;在课程考核中旷考已受不准正常补考处理并已满一学期者;因考核违纪或作弊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已解除处分者;大三学生的期末考试课程不合格者直接参加补考,不再重修。

6、学校每年5月、6月下旬及11月组织毕业总重修。

7、每期重修考试清理学业后凡累计有4门不合格者,各二级学院给予口头学业警示;凡累计有5-10门(含10门)不合格者,给予书面学业警示处理;凡累计有10门以上课程不合格者,给予降至下一年级处理。每名学生只有两次降级机会,超过两次者给予退学处理。

8、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在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2)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超过学期的总数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休学获得学院批准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4)因创业者;

9、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经申请和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超过六年。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10、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1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合格或者在六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或二次休学后申请复学不合格者;

3)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不宜在校学习并在两年内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规定入学时间30日未到校注册并无正当理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7)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